Wednesday, May 12, 2010

免於恐懼

國殤日,重生時?(圖片來源——這裡











(5.12 回望豆腐渣廢墟的同日,陝西省南鄭縣聖水鎮林場村四十八歲村民吳煥明,持菜刀闖入該村幼兒園,致使7名兒童和2名成人死亡,另有11名學生受傷,其中2名兒童傷勢嚴重。疑犯據說是幼兒園的房東,行兇後返回家中自殺身亡……。)

我們時代的精神狀况:暴力傷害和社會非正義
徐賁


接連發生的濫殺無辜學童事件,引起了社會的震驚,重新撥動了人們久已麻痹的道德神經。屢屢發生這些令人瞠目的暴力事件,讓人們不得不追問背後的原因。

對這些暴力事件有兩種不同的追問。第一種是追問作案人本人的“邪惡動機”,幷以此對他們進行道德譴責或作出心態或神志狀况判斷(神經病)。例如,南平案凶手鄭民生是一名外科醫生,有報道說,這個42歲的未婚醫生,于去年辭職後,一直處于待業狀况。他做了18年的外科醫生,和哥哥一家三口、80歲的老父親在61平方米的房子裏住了20年。從1990年住進樓裏起,基本上是夏天住走廊,冬天住客廳。他談了十幾個女朋友,但都吹了。一個女鄰居說他平時沉默寡言,出事前一天曾找過她說想再找份工作。有人批評這樣的報道是爲凶手開脫,認爲“這種將問題指向體制的邏輯看似深刻,貌似充滿辯證和站在道德高地上,却隱藏著一種讓人不寒而栗的邏輯:問題都在體制,弱者從救人到殺人是被迫無奈的反抗,反抗即正義,弱者的報復是有道義藉口的。”

第二種是追問社會原因,要求找到造成個人行爲的外部影響。有論者指出,出現這類暴力事件,個人心理當然是一個重要因素,但更應關注這背後的社會成因和文化意識。其中包括,追求純經濟效益的發展逼迫社會不斷在付出人性的代價,“貧富分化嚴重的社會現實,正在成爲醞釀惡性暴力事件的土壤。從心理學角度講,暴力事件的發生,與民衆心靈的彼此隔絕有關,這種孤獨和隔絕極易讓人失去理性。”孤獨和隔絕的人仍然是社會處境中的人,而社會處境是有共同性的,許多人都是一面感到孤獨、痛苦、絕望、無助,一面則又是長期受到暴力文化的影響。

這兩種不同的追問令人想起了9•11恐怖主義襲擊紐約後,直到今天仍然在延續的兩種類似反應。一種是從道德上譴責襲擊者爲濫殺無辜的“恐怖分子”,另一種是從國際政治和美國的“帝國主義”來尋找産生穆斯林正當反抗的原因。

其實,我們今天譴責凶殺兒童(和其他人)的理由與反對用恐怖手段殺害無辜平民的理由是一樣的,那就是,無論行凶者出于什麽動機,無論人們可以爲他們的暴行找到什麽有關的解釋,他們的行爲都不具有正當性或正義性。但是,尋找有關的解釋却是非常必要的。這是因爲,雖然找到的解釋也許永遠只能是局部的,不完整的,而且解釋問題也不等于解决問題,但是,不尋找解釋,而只是把暴行歸罪于行爲者本人,這必然會低估個人暴行背後社會問題的普遍性和嚴重性。

最近接二連三發生的殺害學童事件之所以特別嚴重,是因爲它們的對象與先前已經在中國不斷發生的暴力傷害事件的對象完全不同。先前發生的大多是“殺富”和“殺官”。從2003年初開始,中國各地接二連三地有富豪被殺的消息傳出。當時網上的輿論幾乎是一邊倒,都認爲對富人奪財害命乃是伸張正義。這是一種惡有惡報、替天行道的古老正義觀在法制不彰的社會中的再現。

這幾次殺害學童事件中的輿論反應則有很大不同,絕大部分都是持嚴厲的譴責態度,因爲凶手與被害人之間幷沒有“冤有頭,債有主”關係。被害學童是純粹的無辜受害者,而且他們之所以成爲受害者,乃是因爲他們是最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弱者。行凶者恃强淩弱、傷害無辜,是殺害學童者引起公憤的原因,但是,這種行爲在現今的社會中却幷不罕見。

例如,網易新聞4月30日報道,4月29日,長沙市市民反映稱,芙蓉區房産局局長帶頭毆打拆遷戶,68歲老校長跪地磕頭一圈求制止,區委政法委副書記看著打人無動于衷。被打的拆遷戶三小時內遭到一夥人的3次毆打,當事人稱指揮他們的就是房産局局長。權勢群體的恃强淩弱、傷害無辜雖然看上去“合理”和“合法”,但對社會道德的毒害作用却遠遠超過了個別的殺人凶手,因爲他們已經利用權力和市場的不神聖同盟,把整個社會改造成了一個叢林世界。

擺在這個社會面前的要務不只是要終結校園慘案,而且要改變那種對社會毒害至深的叢林世界規則,終結一切形式的暴力傷害,建立公正、正義的社會秩序和價值觀。只要叢林世界規則還在起作用,殘害弱者、傷害無辜的事情就一定會不斷發生,校園慘案只不過是特別散發出血腥味的特例而已。

殺害學童,有人稱之爲“報復社會”,這當然不恰當,因爲“報復”本身是一種原始的“正義”秩序,而在持强淩弱、傷害無辜的叢林世界裏,是沒有任何“正義”可言的。

“報復”是一種古老的正義概念,指的是在冤屈發生後,冤屈者對造成冤屈的個人或群體施行傷害的行爲。報復與現代法治的懲罰正義是不同的:報復往往直接訴諸暴力傷害,而法治懲罰則需要有罪責認證的程序,幷包含多種不同的方式。法治的懲罰正義是在司法體制和倫理制度中,幷在認同倫理價值的大多數人的支持下實行的。但報復則是由個人或小群體來實行的,這樣的個人和小群體,由于某些原因,本來就已經不被司法體制所保護,幷對倫理輿論的作用也完全絕望。他們是因爲覺得自己無法在社會中得到公正、正義的對待,才鋌而走險地去進行報復的。但現代文明社會已經不再允許個人執法,對待非正義行爲,只能訴諸法制和國家執法機器來實施懲戒。

儘管報復似乎與某種“正義”觀有關,但報復的目的幷不是爲社會主持正義,而是對傷害者造成與受傷害者同等或更大的傷害(即所謂的“雙倍奉還”)。古老的懲罰性正義指的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或者“以血還血”的暴力報復,也可以說是一種極端意義上的公平觀念。但是,很久以前,這種冤冤相報的暴力正義就已經開始被約束到某種文明秩序的道德教誨之中。

......

從古至今,正義觀是與人的生命易受傷害聯繫在一起的。倫理學哲學家納斯鮑姆(Martha Nussbaum)說:“正義都是從這樣一點出發的,那就是,人的生命容易受到傷害,人的生命可能被他人以許多不同的方式侵犯、損傷、踐踏。對于這種傷害,糾正的唯一適當方式就是對傷害者作出同樣故意、同樣嚴重的侵犯。

......

原初意義上的報復,在今天的結構複雜的社會裏已經成爲一種可能危害社會秩序的懲罰形式,所以必須代之以法治。但是,即便泰興鎮中心幼兒園血案發生後,4月30日有民衆游行,他們高喊“我們要真相,我們要寶寶”,幷且手舉“殺貪官英雄,殺孩子狗熊”的標語。他們自己就是“報復正義”的受害者,却還在相信報復正義的正當性。

......

當暴力行爲純粹以無辜的弱者爲對象,當冷血殘害變成了無目的的復仇,這時候,暴力殘害便不僅沒有理性,而且事實上也不再有任何目標可以追求。這樣的暴力殘害不是回歸到原始的報復正義,而是沉淪到全然的瘋狂之中。瘋狂的人幹出的是常人看來不可理喻的事情,但人却不可能無緣無故地瘋狂。瘋狂因此往往成爲可怕的預兆,令人不安和害怕的不應該僅僅是幾個“瘋子”所做的暴力傷害,也應該是更大範圍內的各種暴力傷害和社會非正義。
(作者為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全文——時代周報77期













(大國的兒童,以及他們的親人,什麼時候可以真正免於恐懼?)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 Home